长沙一男子捕捞0.8公斤水产品被判刑!法院这样
2021年3月16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罗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法院以罗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
▼庭审现场▼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罗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福元路大桥东侧附近水域,放置虾笼网,被长沙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场查获虾笼网5个,捕获的各类水产品共计0.8公斤。
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属于情节严重,跟捕捞水产品的数量或价值没有关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长沙哪些区域禁渔?
湘江长沙段、浏阳河、捞刀河、沩水河、靳江河岳麓段和宁乡段、龙王港湘江河口至枫林路桥段、沙河湘江河口至谭家巷水闸段等重点水域。其他重点水域的禁渔范围和时间,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重点水域常年禁渔的通告》)
什么是禁渔期?
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最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农业农村部《长江十年禁渔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湖南省渔业条例》等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重点水域实施常年禁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重点水域常年禁渔的通告》)
哪些属于禁用的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炸鱼、毒鱼、电力捕鱼。禁止使用迷魂阵、拦江网、布围子(沙套网)、虾阵、二密网、麻布网、布毫、密毫、麻毫、放涵筒、塞春湖(港)。禁止使用机动船拖带铁爪耙捕捞河蚌和其他水生动物。禁止拦河、拦湖截捕或在鱼类洄游通道以及闸门上套网捕鱼。禁止使用鸬鹚捕鱼。在特定水域确有必要使用鸬鹚捕鱼时,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禁止使用矮围子(含泥围子)捕鱼。血防矮围应当常年蓄水灭螺,不准放水捕鱼。(《湖南省渔业条例》第二十三条)
长沙是长江中游城市群的中心城市和“一带一路”的重要节点城市,长沙法院充分认识到省会城市在环境资源开发保护方面面临的严峻形势和承担的重大责任,准确把握环境资源审判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努力探索环境资源审判长沙模式,形成了院庭长开庭常态化、集中审执高效化、司法宣传规模化的环资审判工作特色。2018年以来,长沙法院审结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1585件,有效打击了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长沙法院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为契机,加大环境资源犯罪打击力度,开展“环境资源审判利剑专项行动”,服务保障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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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沙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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