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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学报

9人在禁渔期于东海偷捕水产品,检察院法院“两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施行一周年和第九个“世界野生动植物日”即将到来之际,今天,上海海事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的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上海海事法院院长汪彤担任审判长,市检三分院检察长徐燕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这是上海海事法院审理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以来,首次由法检“两长”同时出庭的庭审。该案经合议庭评议后,将择日作出判决。

众所周知,海洋伏季休渔期是鱼类产卵繁衍、仔鱼生长的重要时期,对实现渔业资源恢复性增长,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确保海洋渔业资源永续利用意义重大。但在2020年7月9日至15日,东海水域伏季休渔期间,由王某清组织,9名被告驾驶船只从崇明区陈家镇奚家港出发至东海水域,使用桁杆拖网捕捞水产品。在捕捞过程中,被告王某清关闭了船舶定位系统,并在船体悬挂“2020年伏季休渔资源调查船”掩人耳目。7月15日,涉案渔船结束捕捞返回,当晚停靠在崇明区南八滧码头卸货时,被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工作人员当场查获,渔获物包括梭子蟹、杂鱼、虾共17余吨,其中梭子蟹15余吨。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判决九名被告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不等,缓刑一年,扣押在案的网具和渔获物予以没收。

刑事判决生效后,市检三分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本案进行审查,委托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梭子蟹的价格进行认定,并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就本案捕捞行为对东海水域生态环境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因果关系进行判定,确认损害的性质、范围、程度,并对生态环境损害后果进行量化,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审查结束后,市检三分院作为公共利益代表,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九名被告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及生态环境损失鉴定费用共计人民币676万余元,并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

庭审中,市检三分院提供了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和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检方诉称,王某清等九人明知东海水域禁渔期规定,仍在禁渔期内进行非法捕捞,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对东海天然渔业资源造成了损害,破坏了东海水生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九名被告应当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并连带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民事责任。

公益诉讼起诉人还针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进行了普法教育,本案被告听后均表示深刻认识到了自身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严重损害,并当庭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检‘两长'同庭履职,是司法机关充分履行司法职能,加强海洋环境司法保护力度的生动体现。”旁听此次庭审的上海市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纷纷表示,在本次案件中,通过公益诉讼进一步加强了对“长江大保护”的普法宣传,切实助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凝聚起了全社会保护海洋的法治共识。



  作者:魏小欣 杭晶琪 单颖文

  编辑:王宛艺

责任编辑:张晓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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